记者:请谈一下
《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负责人:我们简要归纳了一下
《实施办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突出体系完整。在法律层面,建立以《
国防法》、《
行政许可法》为框架,以
《许可条例》为依据,以
《实施办法》为操作规范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层面,建立以政府为主、军队协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架构,以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为基础,将军工电子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范畴,更加有利于形成统筹协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
二是突出公平公正。在
《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对不同所有制的单位一视同仁;始终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对军工、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许可标准相同;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拟申请取得许可证和拟退出许可的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突出动态监管。为随时掌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变动情况,保持体系的安全有效,
《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外资进入事先审查和主动退出管理等三项重要制度,强调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监管,为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记者:只要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否都要取得许可证?是否取得了许可证就可以拿到军品订单或任务?
负责人:从事属于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只是具备了在许可范围内承担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的资质,是获得军品订货或者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承担军品任务还需企业靠自身实力在竞争中获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