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
《实施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变更与延续、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在与
《许可条例》立法精神和框架体系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别、分层次、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对
《许可条例》条文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对许可管理中包括准入、监管、处罚和退出等方面做出了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主要结构和内容是:
(一)对许可管理的范围、原则进行了解释。对不同管理部门(单位)的有关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在
《实施办法》总则有关条款中,不仅规定了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还规定了总装备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的职责,同时明确了双方的工作接口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军政双方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协同管理。
(二)对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例如,在申请与受理中,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报送渠道和受理审查;在审查与审批中,对审查的组织、方式、时限、许可证内容和有效期;在变更与延续中,对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和许可到期延续的办理;在监督和管理中,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持证单位的责任、义务、监管的重点和退出的有关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强化了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处罚;对政府、军队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相应规定。
(四)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军工电子的管理职能划归国防科工局等调整情况,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 日颁布的《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原国防科工委2005年5月26日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令第15号)。
(五)鉴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具有特殊性,对保密要求高,我们除对许可企业的保密资质进行规定外,还对许可企业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机构和人员、涉密人员管理和培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提出要求,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