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小组对《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七易其稿。可以说,
《若干意见》反映了各级法院的努力探索,集中了各级法院的集体智慧。
问:
《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
《若干意见》共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
《若干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
《若干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问:
《若干意见》如何处理与最高法院以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之间的关系?
答:自2003年以来,我院先后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指导意见,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作出了规定。
《若干意见》与我院以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意见之间的关系是:我院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中,经过多年来审判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
《若干意见》出台后照样适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若干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新规定,是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须按照
《若干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