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效果,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经院领导批准,我室起草了
《若干意见》。
问:请谈谈
《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经院领导批准,我室牵头成立了由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派员参加的研究小组,书面征求了地方法院的意见,起草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哈尔滨和海口召开了全国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进一步摸清了全国各级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基本情况。成效方面:一是调解理念有所提升,调解意识有所增强。2009年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以来,全国法院对调解规律和审判职能的认识不断深化,“重判轻调”等观念有所扭转,“调解优先”理念逐步树立,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调解意识普遍增强;二是调解制度有所创新,调解机制有所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调解程序和制度,全面加强调解机制建设,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调解能力逐步提高,调解经验不断涌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本地和本院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法官调解能力,推广调解经验和调解方法。如江苏高院总结推行的“五心”调解法,特别是以“情法辉映、曲直可鉴”为精髓的陈燕萍工作法,更是调解工作的典范;四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地方各级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动机制建设,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一些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差距。“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三是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四是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五是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够强、调解水平不够高,调解效果不够好;六是调解机制不够完善,调解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调解工作不够规范;七是由于诉讼费用、审限压力等原因导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愿做调解工作;加之调解与经济效益有矛盾导致律师对调解工作不积极、不支持;八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法官调解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九是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不高;十是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