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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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