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编制对象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对象分为两种:其一,乡级区域,包括民政部门认可的乡、镇、街道,以及民政部未认可的类似乡级区域。类似乡级区域主要是开发区、工矿区、农场、林场等区域。其二,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认可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民政部门未认可的类似村级地域。类似村级地域主要是工矿区的家属社区、科研单位的居民社区,以及农场生活区等地域。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对象主要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居委会地域和类似村委会地域。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编制依据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依据如下:第一,以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调整文件,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域的调整文件为编制依据;第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为编制依据;第三,以《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编制依据;第四,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开发区、园区、工矿区、农场等为编制依据。
同时,《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间接依据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状况作为编制的原则。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表示方式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共为12位代码,分为5层码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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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一层为省级码段,由左起1、2位表示;第二层为地级码段,由左起3、4位表示;第三层为县级码段,由左起5、6位表示;第四层为乡级码段,由左起7-9位表示;第五层为村级码段,由左起10-12位表示。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省、地、县、乡、村五级全部用12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现方式:省级由左起2位代码加后10个0表示;地级由左起4位代码加后8个0表示;县级由左起6位代码加后6个0表示;乡级由左起9位代码加后3个0表示;村级由12位代码表示。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乡分类代码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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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