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同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