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调研情况来看,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不及一半。大量无法结案的财产刑案件,严重影响各法院的执行结案率。因此,不少法院不愿意把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纳入执行评价机制当中。
《规定》明确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为财产刑执行的结案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如果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符合
《规定》中列明的几种情形之一,则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财产刑被撤销的,已执行的财产应返还
问:如果财产刑判决、裁定出现改变而发生错误执行的情况,如何补救?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怎么处理?原物无法返还时是否应予赔偿?
答:对于财产刑的判决、裁定发生错误而被撤销以后,已经执行的财产刑如何处理?
《规定》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符合民事执行中执行回转制度的基本精神。
另外,执行机构在执行财产刑的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分子不应判处财产刑或者发现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可能有错误的,不停止财产刑的执行。确有错误的,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重点明确了罚金刑减免的程序
问:
《规定》对罚金刑的减免作出了什么新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对于罚金的减免条件规定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刑减免条件进一步解释为“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践中遇到罚金刑减免的条件问题,仍按照《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