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
问: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若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财产刑执行的具体立法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一直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争议。
《规定》起草过程中,就刑事执行裁定可否援引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存在意见分歧。
考虑到财产刑执行所需要采取的很多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以及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都类似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因此,
《规定》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并规定对于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首次明确财产刑执行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困扰,有利于保障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财产刑时,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员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其他负债时,如何处理?第三人的正当债权怎样保护?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或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第三人正当债权时,执行如何进行?
答:犯罪人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第三人正当债权是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有的案件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或者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第三人正当债权,这就涉及到一个执行顺序问题。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解决了没收财产刑与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优先顺序问题,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第三人正当债权的优先保护,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