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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当然,财产刑统一由执行机构执行,会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工作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加剧“执行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的精神,注意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尽快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执行机构。一时不能由执行机构统一执行的,也要列出时间表,以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问:《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作了哪些要求?对财产刑是否规定了执行期限?《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不明确,《规定》把规范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又如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先进行立案,然后进入执行程序。又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执行活动的原则。《规定》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原则。《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期限的规定,对执行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的规定,将有效地理顺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分配,有利于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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