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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报记者 田 浩 2010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财产刑统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问:新《规定》对财产执行主体作出了哪些规定?人民法院落实新《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规定》出台之前,财产刑执行的部门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做法很不统一,分别存在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上述各部门混合执行等情况。这种多头执行影响了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改变了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的局面。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法院级别,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改变了以往多头执行、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统一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规定》将财产刑执行交由执行局统一负责,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使审判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离,可以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第二,有利于发挥执行局的专业优势和执行力量,更好地处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第三,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第四,有利于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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