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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要否排除,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物证、书证的非法取证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设置了怎样的具体程序?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问:如何贯彻执行好《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答:这两个规定作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在中央政法委的具体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牵头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经过深入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定出台的。我们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中央政法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对政法干警,特别是从事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干警以及律师,进行培训。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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