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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第五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一些特例情形。《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现状。

  答:从披露主体看,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3号),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方面的内容。此外保监会还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按照《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年111号),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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