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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如何界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

  答:《办法》基于对保险公司股权现状的分析和未来的预测,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在具体条件上,《办法》细化了《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要求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问: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办法》对此有何调整?

  答: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因此,本着尊重市场选择、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配套监管政策方面,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逐步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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