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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办法》的制定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原则。《办法》顺应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发展的新趋势,删除了以往法规中行政管理性的条款,在股东持股时间、股权转让程序和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的灵活度,体现了对股东和公司选择权的尊重。

  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股东申报等制度,强化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的监管,切实防范表面形式合规、背后却隐含复杂股权关系带来的潜在风险。

  三是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办法》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实际,将保险公司视同为准公众公司,确立了逐步从监管机构审核材料、实施审批过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制度,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体系的透明度。

  问:依《办法》规定,哪些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答:《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是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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