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
答: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作“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
《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问:请介绍一下
《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
《条令》共3章、
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
《条令》第
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
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
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
《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
《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
《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
《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
《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