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就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答记者问
(2010年5月5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
《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出台
《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
《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
《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