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原则、考核机关等内容,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第二章考核内容,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具体事项,明确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
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并细化了各项考核事项的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等次的设定及其评定标准,明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规定了“合格”等次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等次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规定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的具体制度安排,明确了考核时间、材料报送、初审程序、等次评定、考核公示等操作规程,同时规定了对“不合格”所以及存在问题的“合格”所的处理措施。另外,还对暂缓考核、不接受检查考核等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和检查考核情况总结报告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分所考核、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创新与发展?
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从制度的基本定位上讲,年度检查考核既不同于年检制度,也有别于评先创优,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一是检查考核方式更加务实。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还要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充分体现了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是检查考核内容更加全面。检查考核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全部情况。
《办法》关于检查考核内容的设定,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全面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