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出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4月26日)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近日,司法部出台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4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
《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新修订的《
律师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价考核机制,也被列入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实施《
律师法》,依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
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问:
《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