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
答: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该条款确立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全案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因此,本
《批复》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裁判文书中,要明确二审审理范围包括对死刑判决的审查意见和处理结果。
问:在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为什么
《批复》会要求此类案件开庭审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审理。实践证明,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二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我们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严格的审理程序。通过二审开庭,听取控辩各方意见,包括未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确定罪责,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
《批复》明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刑事第二审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强化了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同时,考虑到目前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二审开庭任务极其繁重,故
《批复》又将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以尽可能减轻二审的负担。对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开庭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