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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0年4月1日)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本报记者就《批复》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

  问:《批复》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实践中很不统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的适用复核程序;有的开庭审理,有的书面审理;有的对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裁判,有的只是笼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批复》

  问:制定《批复》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批复》解决的是此类死刑案件审理程序问题,制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区分案件性质,明确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仍属于刑事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采取分别审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刑事部分则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依法进行复核。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理死刑案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审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原则,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都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即使没有刑事上诉、抗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死刑案件,第二审法院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三是充分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真听取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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