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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问:《办法》所指“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具体包括哪些?

  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将保险经营环节中不宜完全采取“外包”方式,但可实行公司化运营的一部分业务分离,成立独立企业专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服务,有利于整合集团内部资源,促进协同效应的发挥。从保险集团公司发展的实践看,此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主要包括后援中心、呼叫中心、数据公司等。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订。

  问:《办法》在保险集团公司加强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在强化监管机构对保险集团整体宏观监管的同时,注重发挥保险集团公司对集团内部的“中观治理”功能,引导保险集团公司采取战略管控模式,以有效发挥保险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

  《办法》明确了保险集团公司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品牌文化、业务协同等方面的管控功能,并特别强调了保险集团公司在合规及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责任。

  问:《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加重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加重责任制度,有利于防止保险集团公司滥用其对子公司控制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有利于防止保险集团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风险集聚于子公司;有利于增进保险市场主体的自律,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

  《办法》规定的保险集团公司加重责任包括,保证下属金融类子公司资本充足的持续出资义务,处置不良投资、避免危及保险子公司运营安全的义务,以及当保险子公司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时,处置其他子公司股权以改善保险子公司运营的义务。

  问:《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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