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办法》适用于哪些机构?
答:
《办法》所指保险集团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同时,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也参照适用
《办法》。
问:
《办法》就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监会一贯严格掌握保险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目前的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都是在保险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
《办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并在资本实力、持续发展能力、内控管理水平、合规性等方面对基础保险公司明确了较高标准。具体而言,一是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二是最近3年盈利,三是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是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五是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六是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七是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
《办法》就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虽然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但由于综合经营的要求和条件较高,不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规律、经营理念、行业文化、人才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资源整合难度很大,对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应持审慎态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试点。
《办法》着眼于突出保险主业,提高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结合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发展实际,规定了保险集团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非金融类企业、境外主体的股权投资比例。同时,为了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避免同业竞争,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