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件问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时,应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对应被问责人员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启动问责,并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问:案件责任追究的标准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在问责标准部分,分别规定了对各类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和最低标准。在条款中还详细列举了对案件发生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从机构层级、涉案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分别细化了对各级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这些标准是结合保险业近几年案件发生情况制定的,并且多次征求意见,同时进行了压力测试,符合当前实际。今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保监会将适时进行调整。
问:受到责任追究,对当事人在保险行业中的发展是否有影响?
答:《指导意见》在问责管理部分,分别针对离岗人员、未执行问责办法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发案保险机构都要追究其案件责任。《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中要明确规定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定了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在职务、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的限制。此外,为了防止被问责的人员躲避原公司的问责,“带病上岗”,到其他单位继续任职,《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也应遵守有关规定。通过实行这些问责管理方式,有助于形成行业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效力。
问:保险监管部门如何对公司问责行为进行监管?
答:保监会出台的《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与去年印发的《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共同形成了案件问责制度体系,明确了案件问责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这一制度是保监会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和发展。问责制度是公司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制度中规定了不严格执行这些问责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将其列作监管重点,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和力度,对负有责任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