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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答问


  问: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中的问责事由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规定的问责事由包括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问:问责方式都有哪几种?

  答:《指导意见》中列示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各公司在制定具体的问责方式时,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管理实际进行细化。

  问: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区别对待”。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进行问责时,还区分“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公司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 “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发生案件后,不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以及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等7种情形要严格从重问责。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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