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接下来请具体谈谈
《通知》的有关内容。首先,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我们如何解决?
答: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
《通知》强调,在规划控制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布局上,要求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和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布局。
在计划管理上,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
《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
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
《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