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3月10日)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
《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
《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
《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
《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
《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
《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