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科学发展
――中央纪委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21日)
中央纪委2007年10月12日发布了《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日前,中央纪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
《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
《解释》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央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2006年9月1日,温家宝总理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2006年11月22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各方面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