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实施激励的,有关股权应当如何在激励对象间分配?
答:《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将股权分配给个人时,《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这意味着管理人员必须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同时不排除技术人员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换句话说,企业最终授予的股权中,有一半以上是需要支付对价的。
举个例子来说,某企业激励对象确定为10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管理人员4人。一个可行的分配方案是:每个技术人员获得奖励1股,购买0.5股;每个管理人员购买1股,则激励总额为13股,其中奖励6股,购买7股。奖励6股占激励总额13股的比例为46%,低于50%的要求。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设定分红比例的,为什么?
答:《实施办法》设定了以下两类分红比例:
第一类是持续性分红,在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3种情形下,按项目收益的5%-30%掌握。分红下限5%,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如果不设定分红上限,弹性过大,实际上无法操作。因此,延续财企[2006]383号文的规定精神,将分红上限定为30%。
第二类是一次性分红,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按项目收益的20%-50%掌握。低限20%,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上限定为50%,考虑与持续性分红一致,应有所上浮,但区间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