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二是根据国函28号文件的要求,增加分红激励的规定。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三是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
五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以便将《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
问: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激励应该如何选择具体激励方式?
答:《实施办法》设计了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类方式。股权激励通过授予激励对象股权,建立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紧密联系的纽带,其中: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适用于发展前景较为明朗、财务状况相对稳定的企业;股票期权适用于处于初创和成长期、财务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分红激励通过项目收益分成,确保激励对象能分享部分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的效益。
《实施办法》基本延续了财企[2006]383号文的思路,即将已实现利润形成的积累折算为股权激励有关人员。这样既解决了激励不足的实际问题,又可避免过度激励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针对一些企业的特殊激励需求,增加了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方式。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有效的激励方式。
在以往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中,还允许技术折股方式。《实施办法》中未采取这一方式,一方面技术折股通常是指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我们允许技术分红的形式,已能实现对技术人员进行激励分配,而将技术成果转化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则属于技术入股范畴。另一方面,《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技术折股的政策与《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也不能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