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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问:《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激励对象按其所在单位不同,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是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也包括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即也包括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

  为更好地体现激励的作用,同时避免《实施办法》成为企业全员分享利润的新式“大锅饭”,侵占股东应得的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问:《实施办法》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作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分配制度,针对的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因此对按《实施办法》开展激励的企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此外,为保证激励实施过程清晰、顺畅,《实施办法》要求企业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外,《实施办法》还作出了特殊要求。即,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激励对象一般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主要考虑是,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分享企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其前提,应当是企业在近3年有一定的发展和结余,且激励对象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问:《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有哪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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