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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第二,《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改进监管方法,推行分类监管的有益尝试。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监管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根据该原则,结合监管实际,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

  第三,《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新修订的《保险法》中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条款费率也新增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监会把严格条款费率执行问题作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新增了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及新保险法对条款费率监管的新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此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完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制度,对审批范围、备案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了修改。二是加强对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管理,严格任职资格条件。三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并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修改了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修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管理,此次修改规定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一方面,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有利于强化对法人机构的监管,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另一方面,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区域性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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