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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答记者问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2月25日)


  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保险领域重承保轻理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保监局先后进行积极探索,在本辖区内建立相关制度,弥补现有规范的不足。这些举措在提升当地服务水平的同时,由于同一制度在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保险公司为适应各地监管政策需付出的成本,也使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统一集中的服务模式和标准,不利于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近年来,保监会强调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质量,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并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投保提示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等。但是相关制度还不系统,散见于多个文件当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于2008年3月启动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起草过程中正值保险法修订,我们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服务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确保与保险法的衔接,并上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于近期颁布施行。

  问:《服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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