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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质监管保证勘查质量--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人就《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全国共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计5622个。其中:甲级资质1735个,占30.9%;乙级资质2017个,占35.9%;丙级资质1870个,占33.3%。

  记者:《办法》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向国务院报送《条例》(送审稿)后,即开始起草《办法》。起草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组织有关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初稿,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是印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第三阶段是征求部有关司局意见,报部领导签发。

  记者:《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机关及职责划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年度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等。

  记者:如何保证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负责人:主要是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量化了监督检查方式,比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八方面。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此外,《办法》对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地勘单位执业档案、定期发布执业信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地勘单位加强诚信建设等也作了规定。

  记者:对于违反《办法》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惩罚性规定?

  负责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给予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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