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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答问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依法开展自救互救。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问: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和指导,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内容。

  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

  三是规范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主要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如,针对降雪冰冻灾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问:只有准确及时地对气象灾害进行预报、预警,公众才能有效避险,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二是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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