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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答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答问
(2010年2月1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同时,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也十分繁重。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气象灾害涉及到各行各业,影响范围广,怎样才能把各种气象灾害防御力量有效整合在一起,更好地减少灾害损失?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影响面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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