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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答记者问
(2010年2月5日)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引导我国金融机构规范、审慎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05年就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政策中所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7月对外发布了正式修订稿,其中重点之一即是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为及时汲取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要求和做法,银监会起草制订了《指引》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规定了哪些计算方法?

  答:《指引》在充分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关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按照“基础资产的资本计提方法决定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方法”的原则,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一是标准法,即按照外部信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内部评级法,具体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

  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中的哪些内容?

  答:《指引》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所有相关修订内容:提高了资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要求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如果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就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按照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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