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合,将原有纪律条规中的近200条规定归并简化为70余条,不仅增强了《条例》条文的简约性,同时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
四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五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
本条例系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的实体性规定,不宜将程序性规定纳入其中
记者:为什么《条例》没有规定处分的程序?关于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起草《条例》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虽然有一些部门和一些同志提出,《条例》应该增加有关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救济渠道等,但我们考虑到,《条例》是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的实体性规定,不宜将程序性规定纳入其中。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发的《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已经对处分实施主体、程序、申诉、复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再作重复规定并无必要。
处分的幅度是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的。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业内外行为创造良好契机
记者:当前颁布条例有何意义?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