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条例》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章节时,我们主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禁止性规范为依据,并重点参考借鉴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应规定。
在起草《条例》分则关于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等章节时,则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纪律要求为依据,重点参考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纪律规范。
既系统全面,又简洁明了,严察严处七种违纪行为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结构。
答:《条例》分为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分为三节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二章 分则,分为七节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
第三章 附则,共有五条,对《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五个特点,简约实用,调整处分起点和最高档次,增加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突出了司法工作的特色,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的七节中,我们不仅将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及失职行为分别作了专节规定,而且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2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30%。
二是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在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而且从2008年颁布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吸纳了大量条款,并在每一类违纪行为中增加了兜底条款,从而使《条例》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