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鼓励诚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和中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可相应限制其市场行为。
五是动态监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些行业监管手段。一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杜绝或减少虚假投标、出借资质、挂靠、中标后非法转包等行为,同时能够核定企业生产能力,防止企业超规模承揽业务后转包、分包。二是结合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当企业实际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时,对企业提出整改预警,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屏蔽其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名单使其无法参与投标,以此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如何落实好“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答: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如果执行上打折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为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作为交通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根治工程建设中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来落实。一是要切实提高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深刻领会好“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内容与要求,除带头学习外,还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二是要广泛宣传,为“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增强执行力。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同时,招标人、项目法人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也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对于基础好、具备条件的省份在正式评价前可进行试评价。部将于今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宣贯工作,指导各地尽快理解、熟悉“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并将选取一些省份作为联系点,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另外,一些较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省份,已经建立了具有各自特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和机制,但“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从公路行业出发,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评价内容、具体做法可能与这些省份的做法有差异,希望这些省份要顾大局,尽快对本省的规定、规则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以便全国信用信息互通和联网。对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较慢,信用评价尚未开展的省份,应尽快按照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信用管理平台建设方面,部已组织开发了平台软件系统,为节约开发时间和经费,尚未建立信用管理平台的省份可在部软件平台基础上加以改进、补充、调整,建立省级平台。对此,部公路局可协调部平台软件系统开发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