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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制度完善管理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四是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有进入有退出,是任何一个完善市场的重要标志。过去探矿权事实上可无限期地延续,导致一些探矿权长期圈而不探。

  这次《通知》明确: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通知》规定,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探矿权人需提交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五是建立了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信息公开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通知》第五条规定,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立即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这样,可防止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平,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第一次明确了新立探矿权的最小区块面积,填补了制度的空白。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勘查区块的最大面积。《通知》第六条明确: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出台的《通知》对探矿权变更作了很详细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主要是为了完善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规范探矿权变更的审批。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矿业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这是矿业权管理制度的重要进步。随着管理实践的推进,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管理环节。如探矿权变更,是以往探矿权管理中规定不明确、漏洞较多的一个管理环节。有的探矿权人以申请高风险矿种为名,低门槛获取探矿权,然后变更矿种,勘查低风险矿种;有的借机“圈地”等。这次逐一作出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堵住管理的漏洞。

  具体来说,对变更勘查矿种,《通知》明确:首先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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