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了探矿权的技术管理。
矿产勘查工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实现地质找矿的突破,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技术管理的到位。矿政管理中技术管理这个手段偏弱。这次出台的《通知》把对勘查实施方案的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抓手,这是探矿权管理中的新亮点。《通知》对探矿权申请人所需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针对一些探矿权人不按勘查方案实施的问题,《通知》设计了“合同管理制度”,探索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矿业权的新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与义务,强化对探矿权人义务履行的监控。《通知》第四条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再如,在探矿权延续、勘查矿种变更等环节,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强化技术管理,使管理更具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探矿权转让条件。
矿业权二级市场,也就是转让市场,特别是探矿权转让市场,由于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探矿权的高成长性,探矿权转让市场近年来在矿业权市场中较热,其中也不乏探矿权人的非理性炒作。
建立规范的探矿权市场,首先要细化、明确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明确探矿权转让审批的标准。《通知》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明确了探矿权转让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为防止一些探矿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进行牟利,对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的转让,在时间上更加严格要求,《通知》明确,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处置。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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