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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制度完善管理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记者:《通知》是按照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制定的?

  负责人:第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以现有法律法规和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解决当前探矿权管理和市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目的;第二,强化技术管理,充分运用技术管理手段;第三,鼓励和保护依法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第四,努力减少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通知》有五大创新点:严格了矿产资源勘查的准入条件;加强了探矿权的技术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探矿权转让条件;建立了探矿权退出机制;建立了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信息公开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通知》完善了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规范了探矿权变更的审批

  记者:《通知》中推出的探矿权管理措施与以往对探矿权的管理措施比,有许多新的内容,究竟有哪些不同?哪些内容在制度建设上属创新点?

  负责人:《通知》共十九条,总体说,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进行了规范,对探矿权出让、转让、延续、变更、分立、保留审批管理要求作了完善,加强了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有五个方面的新内容:

  一是严格了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针对当前探矿权管理和市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近年来部、省探矿权审批实践的基础上,《通知》在全国矿业权管理政策中对探矿权申请项目的设置、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主体资格提出明确要求。对探矿权申请项目,《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要求。

  相应的资金能力是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保障。《通知》第二条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提出量化要求,“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探矿权人主体资格对能否很好地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重要影响。《通知》第三条对探矿权人主体性质提出明确的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细化并强化探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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