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及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们对矿业权属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003年8月,我国通过了《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明确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具有行政许可属性。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
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
行政许可法》、《
物权法》这些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矿业权属性的界定,体现了社会对矿业权的新的共识,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矿业权管理的职责。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要求我们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及相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探矿权的行政许可属性,是国家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被许可人应具有与行使权利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其功能是配置资源,实质是配置资源的一种形式。
从探矿权管理实际看,目前全国已设置探矿权3.8万多个,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进入探矿权领域的市场主体已不再是以往单一的国有地勘队伍,这一方面繁荣了我国的矿产勘查事业,有力地促进了探矿权市场的发展,同时也给探矿权管理带来了新问题,比如圈而不探、非理性炒作等,由此涉及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法人资格、勘查技术能力以及探矿权合理配置、勘查矿种变更及探矿权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亟须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在当前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聚焦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主要问题时,系统内对规范包括探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管理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近年来,一些省在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为此,总结近年来部省审批管理实践经验,为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地质找矿快出成果,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