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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制度完善管理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细化制度 完善管理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访国土资源部开发司负责人
(2010年01月27日)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和探矿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通知》的出台,对探矿权管理作全面进一步规范,体现了社会的要求

  记者: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探矿权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高。近日我部发布《通知》对探矿权管理作了全面的进一步规范。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的确,探矿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矿产勘查的主要方式,关系到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高。探矿权也是探矿权人依法维护权益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地勘单位的发展。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探矿权”概念。1987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我国探矿权管理正式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后以及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探矿权管理方面,确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探矿权按勘查区块进行审批登记制度,确立了探矿权具有排他性;规定了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探矿权保留和探矿权价款等制度;为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责任,授予基层地矿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至此,我国建立起较完善的探矿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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