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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二、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设立?如何组成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织规则》在这个仲裁委员会组成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后的实际情况,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即: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即组织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这个规定虽然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单位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三、为什么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

  答:当前各地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内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直难以满足需要。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我们在征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在《组织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些省市已经成立了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也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仲裁员是如何聘任的?

  答、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产生。仲裁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聘任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组织规则》还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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