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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2010年1月27日)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

  答:制定《组织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和原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已不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我们起草了《组织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设置和规定。

  二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大部制机构改革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整合为一体。考虑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的需要,我们在机构设置、组成、职能和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对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作出相应规定。年初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着重整合两种仲裁制度,现在的《组织规则》则是着重整合两套仲裁机构。

  三是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形势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受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去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倍急剧上升,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国家过去对设立仲裁机构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专门性的仲裁办案机构以及专职仲裁员配备严重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调解仲裁工作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及时有效维权以及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及时起草制定《组织规则》,规范仲裁组织机构,做实仲裁院实体化办案机构,加强仲裁员的配备和管理,是当前适应形势需要兼顾长远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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