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月26日)
一、此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得担任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就高管人员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授权性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
保险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呈现出人才短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人,监管部门希望以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和从业行为监管为抓手,促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推动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二、此次规章修订从哪些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
答:一是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到10年;二是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七项增加为十二项。同时,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二项增加到七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三、为什么此次修订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增加了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要求?
答:《
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规章修订对合规经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监会认为,不了解保险法规,直接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合法地行使职权。实务中,保监会部分业务部门和部分保监局已经在高管任前考察中采用了笔试的方式,此次修订对法规测试作出了统一规定,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最大程度地保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统一、公平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