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下法制基础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刚刚出台了《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规定》是由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8号令《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修订而来。为什么要修订2001年的
《规定》?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规定》(修订稿)作了哪些改进?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为什么对之前的《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进行修订?
王守智:
《规定》是为了解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贯彻落实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 〔2006〕27号)的精神,并进一步细化和体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新内容,以及充分吸收10年来办理复议案件的成功经验,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
具体来说,修订
《规定》总体上分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自《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大幅上升,疑难、复杂、重大和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逐渐增多。随着改革的推进,行政争议的数量和类型将不断增多,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并且趋于复杂。
第二个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9年来,各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时,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配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分工负责;如何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制约等等,需要在
《规定》(修订稿)中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