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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时应如何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做好相关知识测试、综合评估和开户入金指导等工作,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问: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建立股指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 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发挥监管协作机制优势。中金所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制度关键指标进行核查验证,确保关键指标的执行到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金所分别从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及责任追究。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风险揭示,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会员公司制度执行的自觉性。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金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处以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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